男上司在公司厕所安摄像头被拘,女员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5-10-21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封面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女员工, 法院, 被告, 原告, 摄像头, 精神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黑龙江省

相关议题:压迫行为, 工人隐私(劳动监控), 工人仲裁/起诉

  • 男上司在公司公共卫生间安装摄像头,侵犯了女员工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造成其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
  • 事件被发现后,涉事男上司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女员工因此离职。
  • 女员工起诉要求男上司录制道歉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 法院判决男上司需本人录制并发送道歉视频,赔偿女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法院未支持由他人代为道歉,并驳回了女员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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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一男上司在公司卫生间安装电子摄像头偷窥、偷录他人上卫生间的私密行为,被女下属诉至法庭,要求道歉及赔偿。

10月2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审结一起隐私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应录制向原告发送赔礼道歉的视频;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男上司在公共卫生间安装摄像头被发现

李某、郭某两人在同一公司工作,郭为李的男上司,2024年末至2025年初,郭在公司公共卫生间正对马桶的隐蔽位置安装电子摄像头。

公司员工2025年2月末发现该摄像头后报警,郭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女员工李某随后离职,郭某妻子通过微信向她支付7500元。

判决书中提到, 郭某委托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7500元,这里面有2025年1月设计费6500元,其余部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通过语音沟通,双方达成共识,李某接收金额后并没有退还,视为认可。

女员工李某则在诉讼请求中称,郭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不敢上卫生间,一去就感到恐惧,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请求判令被告录制并发送赔礼道歉的视频;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被告本人应录视频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郭在其工作公司的公共洗手间安装摄像头,偷窥、偷录他人上卫生间的私密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侵害了与其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原告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要求郭某就其侵害行为录视频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郭某辩称已通过其妻子表示了诚挚的歉意。法院认为,赔礼道歉具有人身属性, 需侵权人本人发自内心的悔过,并向受害人通过一定表现形式作出 ,不能由他人替代,故郭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目的、侵权行为的连续性及持续性等因素,以及对李某产生的影响,酌定郭某向李某赔偿1000元。 郭某辩称妻子向李某转账7500元中包含1000元精神抚慰金,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录制并 向原告李某发送赔礼道歉的视频;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 赔偿金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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