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法院:公司制度与客观事实相悖,判令赔偿31万
发布日期: 2025-08-27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 制度,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累计旷工, 公司, 小时, 法院, 客观事实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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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 制度,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累计旷工, 公司, 小时, 法院, 客观事实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员工条例/工作规则, 劳动合同,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据大象新闻8月26日报道,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同年10月,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同年12月,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