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意帮忙丨月嫂住家服务时突发心梗,中介公司:无劳动关系且不在保险范围,律师分析
来源网站:new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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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月嫂, 劳动关系, 公司, 女士, 孕妈咪, 服务, 责任
涉及行业: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物业服务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湖南省
相关议题:私人职业介绍所/劳务中介, 就业
- 月嫂潘女士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到雇主家工作期间突发心梗,医疗费用2万余元,其丈夫认为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公司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 公司称与潘女士无劳动关系,仅提供中介服务,工资由公司代收代付,并为月嫂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但该保险不赔付疾病等情况。
- 潘女士与雇主签订的合同中,公司被标注为“信息提供方”,公司主管表示月嫂可自行接单,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律师分析指出,若中介公司对月嫂进行全面劳动管理,则构成劳动关系;如仅提供信息匹配并收取介绍费,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 律师认为,若月嫂与中介公司无劳动关系,则与雇主为劳务关系,因劳务受损时,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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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嫂潘女士在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下到雇主家工作,6月11日突发心梗,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
2.孕妈咪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与潘女士无劳动关系,且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其中载明“传染病、疾病、过敏、猝死”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3.潘女士丈夫向先生认为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与公司沟通无果,希望孕妈咪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
4.然而,孕妈咪公司主管欧阳先生表示,公司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与月嫂潘女士无劳动关系,可走司法途径由法院判决。
5.律师付建认为,如果中介公司对月嫂进行全面的劳动管理,则公司与月嫂构成劳动关系;若仅收取介绍费,则中介公司与月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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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在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下,月嫂潘女士至雇主家上班。6月11日中午,潘女士在带孩子时突然心脏疼痛,就医后检出心肌梗死,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
由于手术顺利,潘女士住院4天后便出院在家休养,其丈夫向先生认为,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遂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被负责人拒绝。
6月16日,上述公司主管欧阳先生告诉晨意帮忙记者,其公司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与月嫂潘女士无劳动关系,且公司给月嫂们购买了“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其中载明“传染病、疾病、过敏、猝死”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
对于公司是否能够给予潘女士一定补偿,欧阳先生认为,可走司法途径由法院判决。
月嫂住家服务期间突发心梗,其丈夫认为中介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6月16日,月嫂潘女士的丈夫向先生介绍,潘女士在雇主处于预产期时就已签订了《母婴服务合同》,在雇主生产并返家后,潘女士上门提供住家月嫂服务。
在这份合同中,记者注意到,甲方为雇主,乙方为月嫂潘女士,丙方长沙孕妈咪甄选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孕妈咪公司)特别标注为“信息提供方”。
向先生表示,妻子潘女士此前并没有与心脏相关的疾病史和遗传病史,但5月21日时曾因胸痛至医院检查,医院并未表示该胸痛为心梗前兆。
在向先生提供的6月11日潘女士就医的相关单据中载明,潘女士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前壁)”。
向先生认为,公司与潘女士应当认定为有劳动关系,“她(潘女士)去年就在这家公司做过五六个单,我认为公司多少是有责任的,我老婆的工资都是由这个公司支配,而且每个单都要压押金。”
对于公司是否给潘女士购买保险,向先生表示,“可能没买,我们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
向先生称,孕妈咪公司认为其无责的原因,系“他们说我老婆不是正式员工”,且“说我老婆之前没多久有过发病史”,并表示“只是中介公司,只是派单的”。
目前,向先生希望孕妈咪公司能够承担一部分医疗款项。
公司:自身疾病不在所购保险理赔范围,中介公司与月嫂无劳动关系
当日,晨意帮忙记者和向先生一同来到位于开福区绿地中心的孕妈咪公司,公司主管欧阳先生表示,“我们和月嫂和客户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至于责任(谁负),应该由法律来裁决。”
欧阳先生称,此前潘女士也自己接过其他来源的月嫂服务单,“如果她是我们的员工,我们会允许员工接私单吗?”
对于保险,欧阳先生提供了一份平安保险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并提供了与理赔员的聊天记录,记录中理赔员表示“这个不属于保险责任,自身疾病”,并在保险合同中划出了这一条向欧阳先生展示。
对于月嫂的款项由孕妈咪公司方支付,欧阳先生介绍,“我们是先服务后付款,对于客户和月嫂来说,她们互相都不认识,也不会把钱直接支付给对方,我们中介就作为一个桥梁,合同中也说明了由我们代收代付。”
对于佣金,欧阳先生解释,“对于我们这种中介公司来说,我们是可以合理合法地收取服务费和中介费的。”
欧阳先生也提及,他了解到潘女士在5月21日因胸痛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他认为,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我们问过她,她自己说没事。”
最终,欧阳先生表示,“我们不想私下解决,由法院来判决。”
【律师解读】
对于本事件中的焦点问题,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
付建认为,如果中介公司对月嫂进行全面的劳动管理,包括制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等,并且按月给月嫂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而不是仅收取介绍费后由雇主直接支付月嫂工资,同时中介公司制定各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月嫂,月嫂需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培训、服务规范等要求,则公司与月嫂构成劳动关系。
付建表示,如中介公司只是为月嫂和雇主提供信息匹配,促成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不参与月嫂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月嫂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服务内容等,公司只收取一次性的介绍费,且对月嫂没有其他管理行为,则中介公司与月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付建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纠纷。
付建认为,如果月嫂与中介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直接受雇于雇主,则月嫂与雇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雇主存在过错,例如安排月嫂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或者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月嫂疾病发作或加重等,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雇主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段颖琪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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