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招到新人不准走?女子离职被扣千元工资,没签合同难维权,记者介入要回辛苦钱

发布日期: 2024-08-27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九派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工资, 离职,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监察, 辛苦钱, 女士, 店长, 试用期, 记者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湖北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 武汉市民郑女士在一家美发店工作一个月后因通勤时间过长提出离职,被克扣1000元工资。
  • 郑女士提前半个月通知离职,但因店内未招到新员工而被扣工资。
  • 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考勤记录,郑女士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难以证明劳动关系。
  •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郑女士的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
  • 在媒体介入后,店长补发了之前克扣的1000元工资。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武汉市民郑女士反映,她在一家美发店工作,由于离家远,做了一个月便离职,之后被克扣工资1千元。“店长说按承诺我没等招到新人就走,所以扣钱,可是我提前半个月就提出辞职,做满一个月才走,招不到人难道我就不能走吗?”她说。

由于门店没有与郑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同时她也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因此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无法获得立案。眼看辛苦钱可能要不回来,无奈之下她向九派新闻(爆料微信:jpbangmang)求助。

【1】试用期离职被扣钱,店长:说好我们招到人你再走,店里有损失

郑女士工作的门店

郑女士介绍,从6月30日开始,自己在建设大道一家美发店担任养发师,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由于对这一领域比较感兴趣,她原本打算长期在这家店工作。她说,工作中自己比较努力,技能也较为娴熟,得到店长的认可。不过,工作半个月之后,她觉得离家较远,通勤时间太长,实在吃不消,“我住宋家岗,来回要两个小时,平时下班以后我还需要学习,准备考证,所以决定辞职。”

郑女士告诉记者,7月14日向店长提出辞职,这一举动让对方有些生气。“因为前一天刚好也有一个员工辞职,我并不清楚这个情况,更不可能和她约好,这样一来店里人手就不够了。”她说,店长希望她等待招到新人之后再离职,考虑到店里的实际情况,她答应下来。

她介绍,半个月之后仍然不见新人到岗,而她实在无法坚持长时间通勤来此上班,最后做满7月便离职。“最后一天我上交完工服和门店钥匙,走的时候店长没说什么,谁想到最后克扣我工资。”

【2】劳动者:招不到人不能怪我,没签合同难维权

郑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店长向她微信转账2000元,之后称虽然约定工资为3000元,但是郑女士没等招到新人就离职,导致只剩两人,给门店带来损失。

郑女士与店长聊天记录。图/受访者提供

对此,郑女士表示不认可,根据入职时签署的《薪酬管理制度》,试用期有三个月。而她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按理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即可,“我提前了半个月告知,招不到人并不是我的错,辛辛苦苦干一个月,他不能因此扣我钱。”她说。

8月21日,记者陪同郑女士来到该门店,之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店长。记者表明来意后,对方称自己在开会,随即挂断电话。

之后,记者陪同郑女士来到江汉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相关情况。窗口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事情经过,并查看了郑女士与店长的沟通记录。工作人员表示,确定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

然而,郑女士均无法提供,其投诉无法立案。对于她的遭遇,劳动监察大队接收其举报信息后已跟进调查。

【3】律师支招:多类材料可认定劳动关系

针对郑女士的遭遇,记者采访了湖北相不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正天。他介绍,店长以没招到人为理由克扣郑女士的工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劳动者只需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即可离职,公司不应以其他任何理由不让劳动者离职。”胡正天介绍,在劳动者已完成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现实中,一些求职者面临公司不给签合同、交社保,也不设考勤打卡,之后产生纠纷想要维权,第一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为难题。

对此,胡正天介绍,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郑女士告诉记者,8月21日记者介入采访后,店长已补发此前克扣的1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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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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