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还在开会、培训?上海一打工人因此起诉公司胜诉获1.2万元加班费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费, 用人单位, 加班事实, 打工人, 休息日加班, 加班时长, 培训, 公司, 小范, 会议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工资报酬,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 上海一打工人因在休息时间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起诉公司胜诉,获得1.2万元加班费。
- 公司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该员工,员工要求支付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的加班费。
- 法院认为员工提供的领导通知和打卡记录证明了在休息时间存在加班事实。
- 公司认为加班需要领导审批,而会议、培训不属于加班,法院认为不能否认员工被安排加班的事实。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1.2万元的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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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在的打工人来说,最害怕的事情或许就是临下班前公司突然通知开会,或者周五通知周末安排了一场培训。那么,在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参加会议、培训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小范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职务,入职前说好的双休、8小时工作制,可入了职就变了。公司经常要求小范晚上下班时间参加策划会,或者在周末去外地参加培训。许多天过去了,小范经常因为参加例会导致很晚才能下班,好几个周末也都花在了培训上。
入职两个月后,公司以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了解聘通知。小范就工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在休息时间参加会议、培训产生的加班费。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加班费主张,小范遂诉至松江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7万余元。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工作时间外或休息日节假日参加娱乐活动、学习活动等不视为加班,小范现主张的加班没有经过审批。此外,培训遵循自愿原则,所以不能视为加班。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提交的领导通知以及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其在休息时间存在加班事实。虽然员工手册规定了加班需要审批,但是不能以此否认范某被安排加班的事实。培训学习及高管开会系公司为自身管理经营需要进行的工作安排,公司认为不属于加班缺乏依据。核算后,松江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范某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2万余元。现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指出,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工作时间组织会议、培训影响工作效率,而会议、培训并非从事岗位工作,甚至存在为员工提高技能和增加学习机会的福利性质。但开会、培训实则系用人单位落实工作进行的活动,一般由管理者发起、组织、安排,确实占用了员工休息时间,应当计入加班时间。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需要由劳动者自行举证,劳动者可以通过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考勤记录、签到情况等证明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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