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诉请劳动合同解除赔偿败诉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中工网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快递小哥, 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 南开, 法院, 关系, 服务费
涉及行业:交通物流业, 邮政/快递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天津市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工资报酬, 就业, 劳动合同
- 南开法院认定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非劳动关系,不支持索赔。
- 快递小哥尚某诉请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索赔5500元等共计26410元。
- 法院认为尚某与德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费用由闪某公司支付,无法认定劳动关系。
- 平台经济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工作方式网络化。
- 南开法院通过法官专业会议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将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与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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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递小哥诉请劳动合同解除赔偿败诉(主题)
快递小哥诉请劳动合同解除赔偿败诉
南开法院统一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案件裁判尺度(副题)
天津日报讯(记者 高立红)快递小哥离职后将两家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赔偿金、加班费等。南开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非劳动关系,所以索赔不予支持。互联网经济形势下,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焦点。
快递小哥尚某诉称,其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1日在德某公司任快递员,服务费由闪某公司用微信转账形式支付。因为快递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尚某因此诉请双倍工资差额10500元,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索赔5500元,还有加班费、提成等,共计26410元。德某公司辩称,尚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与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闪某公司辩称,自己与德某公司是商务合作关系,外包了德某公司天津地区的配送业务,尚某是闪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派至德某公司提供服务人员。尚某与闪某公司签有电子版《个人承揽服务协议》,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尚某并未与德某公司或闪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为德某公司揽收、派送快递均是基于其与闪某公司签订的《个人承揽服务协议》,且由闪某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尚某与德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虽在德某公司处提供装卸快递服务,但其服务费由闪某公司支付,其工作服装、交通工具亦由闪某公司提供,德某公司未为尚某缴纳社会保险,尚某也未能证实实际接受德某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因此无法认定尚某与德某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尚某全部诉讼请求。
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传统用工形式相比,新业态存在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工作方式网络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报酬不确定、计酬方式多样化、工作安排弱组织化、就业门槛低等特点。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从业人员与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南开法院通过法官专业会议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即从是否需要遵守相应考勤管理约束、使用平台App接单有无强制性、费用结算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南开法院法官走出法院,向新业态从业人员普法,对已形成问题指导解决,取得良好普法效果。南开法院将对部分劳动者集中的行业、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帮助企业与从业人员建立良好用工关系,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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