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18点开始加班,21点后才有加班费?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发布日期: 2023-12-04
来源网站:www.workercn.cn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加班费, 加班, 用人单位, 工资报酬, 加班事实, 工资, 公司, 法院
涉及行业:服务业, 互联网信息服务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 员工常亮在某互联网公司加班超过100小时,但公司只认可21点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 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常亮3.2万元的加班工资,认为公司规定的加班时间不合理。
  • 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
  • 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包括在标准工作日内、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
  • 公司不能自行规定员工加班时长的计算方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原标题:18点开始加班,21点后才有加班费?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明明18点就开始加班了,公司却规定21点后才能算加班,这合法吗?被“偷”走的那段加班时间,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吗?法院这样说!

员工累计加班100小时

公司却说:21点以后才算加班

2016年,常亮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入职之初,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亮,《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18点至21点是员工的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员工的加班时间。

入职后,常亮通过公司系统累计申请加班近100小时,但公司仅认可其中21点以后的加班时间,拒绝支付18点至21点之间的加班工资。

随后,常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累计5.7万余元。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需支付加班工资3.2万元

制定制度要合法也要合理

一审法院根据常亮考勤记录,结合加班申请记录,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常亮加班工资3.2万元。

公司、常亮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公司可以自行规定员工加班时长的计算方法吗?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法院指出,本案中,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

为何该公司还要支付劳动者额外的加班工资?

针对21点后加班才予以计算加班工资这一规定,法院指出,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合理用餐时间;且员工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主张18点至21点系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否定员工在该时段提供劳动,明显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亮的加班事实,判决该公司支付常亮加班费差额3.2万元。

法院表示,法院既充分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保护劳动者因加班而享有的合法权益。违法规避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应被认定无效。

什么是加班费?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加班费具体标准

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延伸阅读

不同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补充说明

①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③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工作单位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法官为您释法

在工作中,加班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对于部分打工者而言,加班更是常态。加班费更是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那些情况下应该给加班费,索要加班费要如何举证……

案例

小王2020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劳动合同。近日,小王诉至法院,主张公司支付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关于延时加班,小王称存在下班后延时加班的情况,并提交了打车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证明。

关于休息日加班,小王称在休息日陪领导会见客户、节日视频传播、参加会议等活动,出差参加某会议期间存在2天加班。公司认可某会议是公司所组织,也认可小王参加了某会议相关活动,但认为小王主张的加班内容是游玩、吃饭,与工作内容无关,不能证明加班工作的事实。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王称在2020年国庆节有2天加班,中秋节有1天加班,并提供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部门负责人李某沟通公众号、微博等文章推送事宜。其中9月30日,小王询问领导是否能倒休,公司领导答复符合规定即可。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但主张不能证明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加班审批的制度,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所在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小王知道加班审批程序,但是未提交加班审批表,也未证明延时加班的工作内容,所以对于其主张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国庆假期加班工作的内容,也有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加班的申请,因此小王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加班的初步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大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提供了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陈述了详细的加班工作内容,就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证据来反证劳动者的陈述是否真实全面。在证据认定中,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微信聊天截图、邮件等原始载体,一般可以认定证据效力。

审批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单位审批,否则不认可为加班。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时,要注意加班审批制度应当公示告知劳动者,应当制订详细的审批流程。

在诉讼中,法院也会审查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是否实际实施,劳动者的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是否提供实际加班的证据等,综合考量是否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请。

出差

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等考虑,给劳动者安排的出差时间常常包括非标准工作时间外的休息时间。对于此类加班,不能仅以机票、火车票等凭证中显示的时间来证明加班,而应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来认定。假如劳动者确实在休息时间出差,且同时在休息时间实际从事了相关工作,则可以引导劳动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据此认定为加班。

但应注意的是,要结合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考量,如劳动者平常即采取不定时的、弹性的工作模式,则仍应遵从其通常的工作制度,不予认定为加班。

(综合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微信号、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工人日报、裁判文书网、百度百科、北京市东城法院、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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