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末位淘汰”解雇员工,法院:不合法

发布日期: 2023-10-12
来源网站:www.163.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解雇, 合法, 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 末位, 违法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湖北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会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使用“末位淘汰制”解雇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
  •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向劳动者公示。
  • 公司未能证明“末位淘汰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因此该制度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
  • 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被解雇员工支付违法解雇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该判决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末位淘汰制”等制度时要合法、合理、审慎适用。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襄法宣 褚玉梅

用人单位制定“末位淘汰”等考核管理制度,对居于末位等次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该行为在实践中合法吗?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其中相关案件,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末位淘汰制”时需合法、合理、审慎适用。

法官说法

案情显示,林某在G公司从事保险管理工作,2021年10月10日,G公司为激发员工积极性,制定了“员工末位淘汰制方案”,规定考评排在末位者降薪30%并转入待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31日,G公司公布考评结果,林某排在末位。

2022年1月6日,G公司对林某进行约谈,以林某考核排名末位、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所在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林某认为其从未见过“末位淘汰制”方案,现公司依据该方案将其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G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对此予以支持。G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方可确定,且应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因G公司未能举证“末位淘汰制”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林某公示,故该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与林某劳动关系之依据,G公司应当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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