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定情形下,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23-06-30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政策与管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约车, 服务, 经营者, 平台, 经营, 乘客
涉及行业:交通物流业, 出租车/网约车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就业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通知,明确规定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
  • 广州共有17家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日订单量占比越来越大,使用聚合平台打车已成为市民广泛使用的出行方式。
  • 部分聚合服务经营者为逃避监管,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将未办理许可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纳入平台内小网约车企业名下经营,导致司企纠纷、司乘纠纷后责任全部推给小网约车企业,乘客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 通知明确了聚合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
  • 通知还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规情况应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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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发布。《通知》对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进行明确的定义与资质要求,同时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

截至目前,广州共有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17家,日订单量占比越来越大,使用聚合平台打车已经成为市民广泛使用的一种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解读表示,聚合服务经营在网约车行业的重要性、影响力越来越大,随之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聚合服务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将大量未办理许可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纳入平台内小网约车企业名下经营,发生司企纠纷、司乘纠纷后将责任全部推给小网约车企业,驾驶员及乘客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及时出台管理文件,一是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广州市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是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聚合服务经营管理法律适用难问题,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指引,表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聚合服务经营规范管理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为下一步行业立法工作做好政策储备。

何为聚合服务经营者?《通知》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流量的互联网平台,为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乘客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并且,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项经营许可。同时,《通知》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且,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有条件的,可实时核验。

《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规情况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同时,《通知》维护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驾驶员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中,《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的交易、价格等进行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

在维护乘客权益方面,《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明确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情形。具体来看,《通知》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时,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乘客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卢梦谦

标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高鹤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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