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广州检方依法对盘点劳动权益的冯睿取保候审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李语橙
主题分类: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权益, 检察院, 取保候审, 审查, 盘点, 批准逮捕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无
- 冯睿是公众号“恰帕斯东风电视机”的主编,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网传警方询问内容与其发布的《2025年劳动权益事件盘点》有关。
- 这份《盘点》整理了劳动者在一年中分散出现的遭遇,连续多年按议题归类并标明出处,来源包括政府网站、官方媒体和各类公开报道。
- 文章认为,冯睿相关公众号已七个月未更新,涉事《盘点》也已删除,现有报道中没有显示它引发聚集、停工或冲突。
- 文章指出,冯睿的姓名、母校和工作经历都较公开,现有材料中也没有看到其逃跑、自杀、干扰证据或打击报复他人的迹象。
- 文章呼吁越秀区检察院审查冯睿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听取其本人和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考虑不批准逮捕或变更为取保候审。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026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的冯睿,到10月9日已经在越秀区看守所里待了25天。冯睿是公众号“恰帕斯东风电视机”的主编,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如果冯睿仍在刑事拘留中,按照法律给拘留定下的最长期限,最迟到10月21日,越秀区检察院就要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这些情况来自公众号“牛肥马壮”10月7日的报道。同一篇报道提到,网上流传的说法是,警方的询问围绕“恰帕斯”发布的《2025年劳动权益事件盘点》展开;《盘点》发布后,冯睿承受了来自相关部门的压力,父母也受到影响,双双患病。
冯睿会不会被逮捕,决定权在越秀区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由检察院把关,是宪法定下的分工。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134条把检察院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又写明,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取保候审,越秀分局自己就可以决定,第97条也允许近亲属和辩护人向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要把一个人长期关下去,必须经过检察院这一道审查。
10月21日这个日子,是从第91条算出来的。公安机关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批准,特殊情况下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提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从9月14日起算,三十日届满是10月14日,再加七日,是10月21日。
案子眼下走到了哪一步,外界无从确认。可以确认的是,无论走到哪一步,检察院手里都有依法可用的权力。审查批捕时,第88条规定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不批准逮捕的,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便已经批准逮捕,第95条仍要求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冯睿会不会被逮捕,答案不在看守所里,在越秀区检察院的案卷上。
检察院审查的核心,是对冯睿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刑事诉讼法》第81条把“社会危险性”写成了五种情形: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冯睿被指向的,是一份劳动权益盘点。据朋友们9月30日发出的寻人启事,《盘点》在冯睿失联之前已经从公众号上删除,“恰帕斯”的最后一次更新停在2026年2月15日,是一首诗。一个七个月没有更新过的公众号,一篇已经删除的文章,看不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从何而来。《盘点》发布以来,现有的报道里没有一次因它而起的聚集、停工或冲突,而第二种情形要求的是“现实危险”。
报告里的589个不同来源,是政府网站、官方媒体和各类公开报道,任何人都毁不掉,也伪造不了。现有的报道里,也没有出现过任何一个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据“牛肥马壮”的报道,冯睿2017年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后来在皮村的打工博物馆、706青年空间都做过事。名字、母校、工作过的地方,都是公开的。冯睿失去消息的两个多星期里,朋友们四处寻找,最后自己通过“粤省事”查到了羁押地点。现有材料里,找不到任何一条指向逃跑或自杀的迹象。
第81条第二款还要求,批准逮捕时要把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作为考虑因素。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到不了必须逮捕的十年门槛。五种情形,在现有材料里都找不到依据。
不批准逮捕,不等于放人,更不等于结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第71条规定,被取保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案子照查,只是人不必关在看守所里。第12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近几年,检察机关自己走的也是这个方向。2021年起,“少捕慎诉慎押”成为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察院2021年的工作报告显示,审前羁押的比例从2000年的96.8%降到了2020年的53%。2023年11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专门要求审查在押的人还有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今年3月的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说,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不批捕32.6万人。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写的是同一个道理: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三十多万人可以不被批捕,一个因为劳动权益盘点被追究的人,没有理由成为必须羁押的那个例外。
“牛肥马壮”的文章引了《南风窗》此前一篇报道里的一段话:“来自江西的冯睿201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曾当过工友之家的志愿者,毕业后直接到工友之家工作,父母当然不愿意,他们希望他能跟别的人一样,但是他觉得自己的兴趣在工人、农民这样的话题里。”冯睿做的事,是把一年里散落在各处的劳动者遭遇收集起来,标明出处,按议题整理,连续做了五年。希望冯睿“跟别的人一样”的父母,如今双双患病。
我希望越秀区检察院在审查时,当面听一听冯睿本人的陈述,听一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审查冯睿有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不批准逮捕,让冯睿走出看守所,在取保候审中等待调查;如果逮捕已经批准,希望检察院依第95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是法律交给检察院的权力,也是“少捕慎诉慎押”交给检察院的责任。
一个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的毕业生,一个连续五年为劳动者做盘点的写作者,名字、母校、朋友都在明处,社会危险性能有多高?冯睿有没有罪,要由法院依法判决,不由关押的时间来回答。即便检方经过审查,认为冯睿涉嫌犯罪、需要起诉,法律也没有要求把人一直关到开庭。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审理照常进行,人不在看守所里,案子照办。指控和关押是两件事,前一件看证据,后一件除了证据,还要看必要。
指控一个人,要靠证据;不把尚未定罪的人关着等审判,是司法的文明。
李宇琛的文立于尘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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