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连续两月每天接单16小时,猝死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 2026-08-04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上观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网约车司机, 保险公司, 过程, 车辆, 保险条款, 条件
涉及行业:出租车/网约车, 交通物流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上海市

相关议题:工作时间,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就业, 工人仲裁/起诉

  • 网约车司机李某从2023年10月26日起几乎每天早6点接单、晚10点结束,连续近两个月高强度工作后,于12月23日在车辆充电时猝死,年仅44岁。
  • 李某生前是平台注册驾驶员,平台为驾驶员投保了含“司机猝死赔偿”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 保险公司以李某猝死时车辆正在充电、不在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向其家属理赔。
  •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只限定为驾驶车辆,车辆充电也是网约车运营的必要环节,且相关条款存在矛盾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60万元理赔款,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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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起,网约车司机李某每天都在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22时左右结束。直到同年12月23日下午,他在给车子充电时猝死。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了李某家属的理赔申请。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因网约车司机猝死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向家属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李某生前系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60万元。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送完乘客后,至一处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2分钟后倒地,于当日16时23分不幸猝死,年仅44岁。李某家中有年过七旬的老父母、妻子以及3个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上述6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其理赔的条件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正在充电,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理赔条件。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合同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者存在矛盾。格式合同的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出不利解释,故依法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而且,“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时车辆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内。现场视频显示,李某在下车后很快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前无法站立,随即倒地不起。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最终,闵行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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